一、為加強對妨害風化罪受刑人之診斷與治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罪之受 刑人。
三、各監所應將前點規之之受刑人移送指定監獄專區收容。指定監獄應與 公立醫療機構訂定委託診療合約,指定精神科醫師或臨床心理師定期 到監對前點規定之受刑人實施強制診療。
四、指定監獄之接收小組應於第二點規定之受刑人入(移)監一個月進行 測驗、調查與晤談,將個案資料彙整完成後,會同精神科醫師、臨床 心理師及社會工作人員定期召開會議,進行初步診所篩選工作,對於 精神疾病者,除由管教小組加強輔導外,應由醫師施予治療,經醫師 診斷為非患有精神疾病者,則交由管教小組加強輔導。 接收小組成員包括調查分類科科長、調查員、教誨師(心理諮商人員 )等,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擔任召集人。
五、指定監獄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及輔導評估小組,分別評估治療成效及 輔導成效。 治療評估小組成員包括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專 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監獄管理人員等,由精神科醫師擔任召集人 ,定期召開診療評估會議。 輔導評估小組成員包括教化、戒護、調查、作業、總務、衛生各科科 長,由副首長或秘書擔任召集人,定期召開輔導評估會議。教誨師並 應列席報告個案輔導狀況。
六、經依本要點診所患有精神疾病之受刑人假釋案件,須分別由治療評估 小組會議認定已具治療成效及輔導評估小組會議認定已具輔成效者, 始得提報假釋審核。
七、指定監獄應充實各項必備設施,以符合強制診療之專業需求。
八、指定監獄應訂定實施計畫報部核定,並將辦理情形定期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