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5: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聘用與約僱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調查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局資訊室為適應業務需要聘用與約僱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
    進用及管理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聘用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分析師。
(二)分析師。
(三)設計師。
(四)助理設計師。
    所稱約僱人員,係電腦操作員及資料登錄員。
三、聘用與約僱人員之進用,應經公開推薦、測驗方式辦理之。
四、新進聘用、約僱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
(二)年齡:十八歲以上,聘用人員三十五歲以下、約僱人員二十五歲以
      下。
(三)聘用人員具大學(專)畢業以上程度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
      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約僱人員具高中(職)畢
      業以上程度並具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並持有
      證明文件者。
    本局在職死亡人員之配偶或子女,得優先進用為約僱人員,不受第三
    點及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五、聘用與約僱人員之工作表現於每會計年度(以下簡稱年度)終了,由
    資訊室依下列項目及百分比評核其成績:
(一)工作能力佔百分之五十。
(二)服勤情形佔百分之三十,評審方法如下:
      1.全勤者得給予三十分。
      2.全年請事病假或因、婚、喪、娩請假者得酌予扣分。
      3.遲到或早退者,一次以事假半天計算。
      4.曠職者應扣當日報酬並得酌予扣分,連續曠職三日以上或累計壹
        年內達十日以上者即予解聘、僱。
(三)服務態度佔百分之二十,依下列項目評分:
      1.品行學識。
      2.對工作之認知及責任心。
      3.對長官態度。
      4.對同事態度。
六、評定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七、凡經評核成績後,評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評列其餘成績者得予
    續聘、僱,並列入職務或薪點調整之參考。
八、到職未滿一年者,仍予評核成績,惟評定成績為丙等者於下年度不予
    續聘、僱;成績為甲、乙等者均不得適用第七點規定。
九、對工作具有重大貢獻或表現特優有具體事實者,於簽奉核定後,列入
    年度考核之參考。
十、全年事病假超過十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評列甲等。
十一、平時工作、品德或勤惰有重大過失,得簽奉核定後解聘、僱。
十二、本要點陳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