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繼續服務十年以上,具升任簡任第十二職等之
任用資格,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者,經其任職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推薦,陳報法務部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並提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
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地方法院檢察署實任檢察官繼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具升任簡任第十四職等
之任用資格,最近四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者,依前項程序審查合格,並
提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四職等
。
地方法院檢察署為前二項之推薦,應經地方法院檢察署組成晉敘審查小組
審查通過後推薦之;對同一檢察官之推薦,每年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