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清理辦法:
(一)小額案件,係指一個案號(即一執行名義)之移送金額在新台幣三
萬元以下之案件;除清繳、移送機關撤回、法定要件有欠缺經命補
正未補正,或無從命補正應予退案,或應移轉管轄者外,如經踐行
傳繳、扣押存款及薪資程序仍無著後,基於比例原則及成本效益,
原則上即得核發債權憑證結案。
(二)每一執行股當月結案件數未達基本結案件數者,得限制出差,且亦
應於次月補足差額件數,並列為年終考績參考。
(三)為有效控管未結件數,由統計室按月提供各股未結案件數統計表,
以督促加強清理。
(四)為分散辦理報結作業,避免案件集中月底大量報結,各股於每月 1
5 日前至少應報結 1500 件。
(五)各股當月實際執行徵起金額達基本責任額,且於每月 15 日前至少
報結 1500 件,而結案量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提供該股委外人員獎
勵如下:
1.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後,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三者
,提供該股委外人員每人 500 元額度之獎勵。
2.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後,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六者
,提供該股委外人員每人 1,000 元額度之獎勵。
3.當月結案件數扣除基本結案件數後,達上月未結件數百分之九者
,提供該股委外人員每人 1,500 元額度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