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1 2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舍房作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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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方便因特殊情形無法參加工場作業之收容人,除潛心修身養性
    外,仍能在舍房自願接受簡易技能操作訓練,以養成勤勞之習慣,特
    訂定本要點。
二、凡舍房收容人有意參加舍房作業,應提出申請經舍房主管審核,並報
    經長官批准後交作業科處理。
三、申請參加舍房作業之單位,舍房主管在不影響戒護安全之情況下,得
    因應作業之方便,報請准予調整舍房。
四、作業科應依申請參加舍房作業單位之條件,安排合適之作業項目,並
    考量人數之多寡及材料之來源,機動調整作業。
五、舍房作業,以不需要動用工具、強力膠等,且不需要廠商經常作技術
    指導者為原則。舍房主管得指定專人,負責發放材料、包裝、品檢,
    及點交成品或協助技術指導。
六、舍房作業應配合本所作習時間,以每日進料及出貨之方式實施,亦得
    由舍房主管斟酌業務需要,自行加以控制管理。
七、參加作業人員必須依樣品精心製作,如因品質不良,或浪費材料,應
    負責免費檢修,或賠償材料損失。
八、舍房主管每月應比照各工場造報勞作金名冊,確實填報收容人實際參
    加作業之天數。
九、每日進出貨時,舍房主管應加強安全檢查工作,防範收容人利用加工
    作業之方便,藉機傳遞或夾帶違禁物品及書信。
十、有關進料出貨、加工技術或相關事務,舍房主管除應隨時與複驗站保
    持聯繫外,亦得逕與作業科反應。
十一、收容人如因健康不良、忙於訴訟或其他原因,不擬繼續參加作業時
      ,舍房主管應即通知作業科經辦人員停止供料。舍房因辦理團體活
      動必須停止作業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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