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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8: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南投看守所雜役暨視同作業收容人管理補充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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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用時應依據「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校調雜役暨服務員注意事項」、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區之淨化」實施計畫實施項目三、加強雜
    役之管理與考核之規定及 93.10.14 宗戒字第 09307000175  號函報
    並經法務部 93.10.22 法矯決字第 0930043110 號核備之「雜役、服
    務員等項人數配額表」辦理遴選及管考事宜。
二、調用及不適任轉業、出監等之日期均應登載於圈核簿及雜役、服務員
    列管名冊中備查。
三、考核表應於每月終了二日前交內勤彙整陳核後,再提交所務會議審議
    ,考核評語應符合實際,不得使用抽象含糊之語詞。
四、背心識別:
    ┌───┬───┬─────┬──────────────┐
    │類  別│服務員│作業助理員│雜役及大炊場視同作業        │
    ├───┼───┴─────┴────┬─┬─┬─┬─┬─┤
    │單位別│一、二、女工、忠舍、勒戒舍房│合│中│衛│外│大│
    │      │                            │作│央│生│役│炊│
    │      │                            │社│台│科│營│  │
    │      │                            │  │  │  │繕│  │
    ├───┼───┬─────┬────┼─┼─┼─┼─┼─┤
    │主色  │橙色  │橙色      │黃色    │灰│草│白│深│紅│
    │      │      │          │        │色│綠│色│綠│色│
    │      │      │          │        │  │色│  │色│  │
    ├───┼───┼─────┼────┼─┼─┼─┼─┼─┤
    │滾邊色│紅色  │紫色      │綠色    │紫│黃│紫│藍│藍│
    │      │      │          │        │色│色│色│色│色│
    └───┴───┴─────┴────┴─┴─┴─┴─┴─┘
五、雜役 (含大炊視同作業) 活動區域:
┌───┬─┬─┬─┬─┬───┬─┬────┬─┬─┬─┬─┐
│單位別│忠│一│二│女│中央台│大│衛生科  │合│外│營│勒│
│      │舍│工│工│所│      │炊│        │作│役│繕│戒│
│      │  │孝│仁│  │      │場│        │社│  │  │  │
│      │  │舍│舍│  │      │  │        │  │  │  │  │
├─┬─┼─┼─┼─┼─┼───┼─┼────┼─┼─┼─┼─┤
│活│上│忠│工│工│工│檢身室│各│各單位檢│各│所│圍│舍│
│動│班│、│場│場│場│      │單│身室    │單│內│牆│房│
│範│日│少│內│內│及│      │位│        │位│及│內│區│
│圍│  │舍│  │  │舍│      │  │        │  │遴│含│  │
│及│  │房│  │  │房│      │  │        │  │近│宿│  │
│時│  │區│  │  │  │      │  │        │  │區│舍│  │
│間│  │  │  │  │  │      │  │        │  │域│區│  │
│  ├─┼─┼─┼─┼─┼───┼─┼────┼─┼─┼─┼─┤
│  │時│06│08│08│08│視新收│06│  0820  │08│08│08│06│
│  │間│45│20│20│20│收容人│15│   ∣   │20│20│20│45│
│  │  │∣│∣│∣│∣│入所時│∣│  1130  │∣│∣│∣│∣│
│  │  │07│17│17│17│間彈整│12│  1330  │11│11│11│07│
│  │  │50│30│30│30│      │00│   ∣   │50│20│20│50│
│  │  │  │  │  │夜│      │  │  1730  │  │  │  │  │
│  │  │08│  │  │間│      │14│新收健康│14│13│13│08│
│  │  │20│  │  │辦│      │00│檢查基資│00│30│30│20│
│  │  │∣│  │  │理│      │∣│料製時間│∣│∣│∣│∣│
│  │  │12│  │  │新│      │17│        │17│16│16│12│
│  │  │10│  │  │收│      │50│        │30│30│30│10│
│  │  │  │  │  │時│      │  │        │  │  │  │  │
│  │  │13│  │  │  │      │  │        │  │  │  │13│
│  │  │30│  │  │  │      │  │        │  │  │  │30│
│  │  │∣│  │  │  │      │  │        │  │  │  │∣│
│  │  │17│  │  │  │      │  │        │  │  │  │17│
│  │  │40│  │  │  │      │  │        │  │  │  │40│
│  ├─┼─┼─┼─┼─┼───┼─┼────┼─┼─┼─┼─┤
│  │例│忠│舍│舍│舍│檢身室│各│檢身室  │各│停│  │舍│
│  │假│、│房│房│房│      │單│        │單│車│  │房│
│  │日│少│區│區│區│      │位│        │位│場│  │區│
│  │  │舍│  │  │  │      │  │        │  │  │  │  │
│  │  │房│  │  │  │      │  │        │  │  │  │  │
│  │  │區│  │  │  │      │  │        │  │  │  │  │
│  ├─┼─┼─┼─┼─┼───┼─┼────┼─┼─┼─┼─┤
│  │時│06│06│06│06│視新收│06│新收健康│08│08│不│06│
│  │間│45│45│45│45│收容人│15│檢查基資│20│10│開│45│
│  │  │∣│∣│∣│∣│入所時│∣│料製時間│∣│∣│封│∣│
│  │  │07│07│07│07│間彈整│12│        │11│10│  │07│
│  │  │50│50│50│50│      │00│        │50│30│  │50│
│  │  │  │  │  │  │      │  │        │  │  │  │  │
│  │  │11│11│11│11│      │14│        │14│  │  │11│
│  │  │45│45│45│45│      │00│        │00│  │  │45│
│  │  │∣│∣│∣│∣│      │∣│        │∣│  │  │∣│
│  │  │12│12│12│12│      │17│        │17│  │  │12│
│  │  │30│30│30│30│      │50│        │30│  │  │30│
│  │  │  │  │  │  │      │  │        │  │  │  │  │
│  │  │16│16│16│16│      │  │        │  │  │  │16│
│  │  │45│45│45│45│      │  │        │  │  │  │45│
│  │  │∣│∣│∣│∣│      │  │        │  │  │  │∣│
│  │  │17│17│17│17│      │  │        │  │  │  │17│
│  │  │10│10│10│10│      │  │        │  │  │  │10│
└─┴─┴─┴─┴─┴─┴───┴─┴────┴─┴─┴─┴─┘
附註:
1.晾曬衣被:忠舍、少舍收容人衣物於少觀頂樓、第一、二工場於工場頂
  樓、女所於誨教堂頂樓西側,開封日由中央台派員戒護上揭場舍雜役曬
  、收衣被勤務。
2.衛生科、合作社及大炊場之雜役及視同作業收容人至各場舍發送藥品、
  代購物品及飯菜,由中央台派員戒護,並嚴防傳遞違禁品之情事發生。
3.午後大炊視同作業收容人至三哨下方廚餘回收處傾倒廚餘,由大炊場值
  勤人員通報中央台派員眼同戒護。
4.各單位雜役、服務員均應依時間開收封,若因作業需要延後 (提早) 開
  、收,對需向中央台報備核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