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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1: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補助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保護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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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結合社會力量,運用社會資源,推展犯罪
    被害人保護業務,以關懷、照顧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依中央政府各
    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其他已立案之公益、慈善、宗教團體
    、機構或個人。
三、補助項目:
 (一)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事項
      。
 (二)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事項。
 (三)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事項。
 (四) 辦理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事項。
 (五)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安全保護之協助事項。
 (六) 辦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事項。
 (七) 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宣導事項。
 (八) 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其他協助事項。
四、補助條件:
 (一) 服務績效良好。
 (二) 服務目標具體。
 (三) 預期效益可達成者。
五、申請及應備文件:
    由申請者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 (協) 辦單位、時間 (或期程) 、地
      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收費基準等項
       (格式如附件一) :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
        額及申請補助金額等項 (格式如附件二) 。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3.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者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
        助等。
      4.申請者至少應編列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款。但依法律規定辦理
        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者,不在此限。
 (三) 章程、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
 (四) 上年度或歷年度工作成果。
 (五) 其他應備文件。
    申請案件欠缺相關文件或內容不完整時,申請者應於本部補正通知送
    達時起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
    年度持續執行之一般性案件,應依年度計畫,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
    提出申請。專案補助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六、審查作業:
    補助案件,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預算額度、
    申請補助之計畫內容、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參酌其服務績效、目標
    及預期效益,擬具補助項目及額度之初審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必
    要時,得先由本部派員實地勘查,或舉行會議進行初審作業。
七、撥款及核銷:
 (一) 申請案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部通知申請者檢據撥款。
 (二) 接受補助者,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將成果報告及實際支
      用經費明細,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 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應併同本部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
      收入繳回。但依法律規定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者,不在此限。
 (四) 結案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
      際補 (捐) 助金額。
八、督導及考核:
 (一) 申請者接受本部補助款後,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
      移用。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先報請本部核准後方得變更
      。
 (二) 本部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 本部得派員以抽查方式考核接受本部補助申請者之實際執行情形。
 (四)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接受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
      受本部之監督。但申請者為個人,其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
      ,準用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