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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3 0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開放收容人家屬參訪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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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法務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法矯字第 0930902947 號函辦理。
貳、目標:
一、每月執行成果於當月最後一週之週五提業務研討會報。
二、每年六月、十二月中旬召開總檢討會議,由所長或副所長主持,教導
    科彙整後陳報法務部。
三、本案列入中程 (九十四至九十七年度) 施政計畫業務面向策略績效目
    標衡量指標之一。
四、衡量標準:參訪人員/年度總平均人數乘 100%,各年度目標值如下
    :
 (一) 九十四年度為:20%
 (二) 九十五年度為:22%
 (三) 九十六年度為:24%
 (四) 九十七年度為:25%
參、參訪對象區分:
一、A 類: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
二、B 類:參加三節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家屬。
三、C 類:地方公教機關、民意代表、公職人員及社會志工等。
四、D 類:政府官員、學術研究單位、媒體等。
肆、A 類 (前來本所辦理接見收容人之家屬) 之參訪規定:
一、收容人「家屬」之定義:
    所謂「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同家之人
    ,除家長外,均為家屬。同法條第二項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
    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惟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有關接見對象是以「最近親屬」為範圍,本
    注意事項有關收容人「家屬」之認定亦以「最近親屬」為限,其參訪
    對象包括:
(一)收容人之配偶 (不含未婚妻及同居人) 。
(二)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含法定養父母、養子
      女) 。
(三)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如伯叔、姑姨、舅父、兄弟姊妹、姪男姪女、
      甥男甥女。
(四)二親等內姻親:兒媳女婿、兄嫂弟婦、姊夫妹夫、孫媳、孫女婿、
      繼父母、舅姑或夫、翁姑、岳父母、夫或妻之兄弟姊妹、妯娌連襟
      。
二、參訪日期、報名方式及公告:
 (一) 參訪日期:每月第三週之週一上午十時至十一時。
 (二) 接見當場報名:每月第三週之週一上午,前來本所接見之收容人家
      屬於候見室填具報名表。
 (三) 參訪公告:每月月初由統計室網路公告,及張貼大門、會客室。
三、下列之收容人家屬謝絕參訪: (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之意旨
    訂定)
 (一) 未成年人。
 (二) 外顯行為觀察為酒醉之人。
 (三) 外顯行為或其他佐證資料觀察或判讀為患有精神疾病者,且對戒謢
      有不良之影響者。
 (四) 患有法定傳染病,且有傳播病媒之虞者。
 (四) 奇裝異服,顯對收容人有不良之影響者。
 (五) 攜有寵物且不願交由本所保管者。
 (六) 罹患疾病,於參訪過程中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七) 曾於本所執行之收容人,出所後未達六個月以上者。
四、參訪動線:接見室→戒門→炊場→彩繪走廊→和平舍→技訓區 (砂畫
    班、木工班) →教化、技訓展示室→視聽中心召開座談會→派車接返
    接見室。
五、引導人員:教導科長、技訓科長。
六、解說員:由蒞臨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一名輔導員
    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提問之內容。
七、戒護:視參訪人數多寡指派一名至二名主管配帶無線通話機組,並登
    載參訪人之基本資料。
八、座談會:
 (一) 主持人:副所長或秘書。
 (二) 列席人員:教導科長、技訓科長。
 (三) 紀錄:輔導員。
 (四) 參訪過程中之提問或座談會中建議案:除當場答覆外,其內容有函
      覆之必要者,由教導科於一週內處理完畢。
伍、B 類 (參加三節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家屬) 之參訪規定:
一、對象:符合報名參加面對面懇親之家屬。
二、參訪公告:辦理懇親活動前二週於網路公告並張貼大門、接見室。
三、參訪時間及梯次:懇親活動當日之 08;30 至 09;10  (完成通關手
    續之後,至收容人到達懇親會場之前) ,以一車為一梯次之原則依序
    參訪。
四、參訪動線:和平舍→砂畫班→木工班→教化、技訓成果展示室→返懇
    親會場。
五、引導人員:教導科長、技訓科長。
六、解說員:由蒞臨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一名輔導員
    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提問之內容。
七、戒護:依辦理三節懇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八、座談會:
 (一) 主持人:所長。
 (二) 時間:第一會場:09;10  至 09;20 。第二會場:09;20  至 0
      9;30 。 (向懇親家屬說明本所業務推展概況及有任何問題、建議
      均可向諮詢服務處反應)
 (三) 列席人員:副所長、各科科長、政風主任。
 (四) 紀錄:輔導員。
 (五) 參訪過程中之提問、座談會中建議或問題諮詢:除當場答覆外,其
      內容有函覆之必要者,由教導科於一週內處理完畢。
陸、C 類 (地方公教機關、民意代表、社會志工及其他)
一、參訪時間:
 (一) 配合本所辦理敦親睦鄰活動時實施。
 (二) 地方機關來函參觀或辦理活動時實施。
 (三) 本所辦理榮譽教誨師、志工講習時配合參訪。
 (四) 其他團體提出申請時配合安排實施。
二、參訪動線:戒門→中央台→忠一舍→五工→衛生科→孝二舍→中央台
    →炊場→彩繪走廊→和平舍→技訓區→視聽中心 (座談會)
三、引導人員:戒護科長、教導科長、技訓科長。
四、解說員:由蒞臨之單位主管、訓練師擔任,教導科長指派一名輔導員
    全程陪同暨紀錄參訪提問之內容。
五、戒護:視參訪人數多寡指派一名至二名主管配帶無線通話機組,並登
    載參訪人員之基本資料。格式如附件二。
六、座談會:
 (一) 主持人:依來訪層級而定分別由所長或副所長、秘書主持。
 (二) 列席人員:各科科長。
 (三) 紀錄:輔導員。
柒、D 類
    對象為政府官員、學術研究單位、媒體等:依來訪之目的性規劃辦理
    。
捌、參訪人員之檢身及物品保管事宜:
一、身體檢查部分:
 (一) 男性收容人家屬:由男性戒護人員檢身。
 (二) 女性收容人家屬:由總務科派女性職員檢身。
 (三) 法官、檢察官以上長官參訪矯正機關時依法務部函令不得檢身。
二、物品保管部分:
 (一) A、C類參訪人員:物品置於檢查站之置物櫃內。
 (二) B 類參訪人員:依三節辦理懇親活動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玖、查獲違禁品處理及篩檢措施事宜:
一、查獲之違禁品由戒護科依部頒規定處理。
二、參加面對面懇親之收容人於會後一律驗尿。
拾、事故預防及處理相關事宜:
一、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科戒門之前,應告知那些物品不得攜
    入及應遵守事項暨告知參訪人員被查獲違禁物品之相關責任。
二、引導人員於參訪人員未進入戒護科戒門之前,如有本注意事項所訂之
    「謝絕對象」時,應婉轉告知。
三、戒護人員:應注意參訪人員之行為,遇狀況即告知引導人員處置,違
    反禁止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止。
四、各類參訪人員於活動進行中如遇有急病時,應立即通知衛生科處理。
五、遇有天災事變無法按既定行程辦理活動時,教導科應個別通知預定參
    訪人員,並協調統計室上網公告。如參訪活動進行中則依本所規定啟
    動應變計畫,撤離參訪人員。
拾壹、本注意事項於八月份臨時所務會議通過暨上網公告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