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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21: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資訊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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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法務部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法八十九資字○○一二九六號頒「法務部
    暨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規定」辦理。
貳、目的:
    為確保本處電腦主機、週邊設備安全,及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
    公務機密有關資料之作業管制,以保障資訊系統組織功能與安全。
參、電腦設備安全與資訊機密維護措施:
一、建立稽核制度:
 (一) 本處成立資訊安全執行小組,由執行官擔任組長、組員分別由秘書
      、主辦人事、主辦會計、統計主辦及專員組成之,辦理本處資訊安
      全稽核作業。
 (二) 實施日期:資訊安全小組每年十一月份實施定期稽核一次及如有加
      強資訊機密維護措施之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重點檢查。
 (三) 實施方式:資訊安全檢查小組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
      作業檢查表」 (如附件) 辦理各項事項之檢查。
 (四) 資訊安全執行小組於每年十一月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完成資料彙
      編後,依據檢查各項缺失提具體建議,並將稽核結果陳送首長核閱
      後並於十二月底前報法務部備查。
二、設備安全管理:
 (一) 電腦機房應設置工作簿記載電腦開關記錄、設備故障、異常及維修
      情形,交待事項,俾備查核。
 (二) 電腦機房加強門禁管制,防止閒雜人員進入,或合法者未經授權使
      用,嚴密看管,加鎖、防制人為破壞。
 (三) 電腦機房應保持整潔,嚴禁攜入食物,其他具磁性金屬,慎防鼠蟲
      侵入破壞線路。
 (四) 使用電腦設備之課室應注意防範利用電腦犯罪、事故、災害、誤用
      、蓄意破壞,尤應注意水、火、風、電、溫度、濕度等自然災害之
      防護。
 (五) 儲存各項機密資料,或程式之磁碟、磁帶等媒體,各使用單位應指
      定專人負責管理。
 (六) 需長期保留或重要檔案之備份媒體,應使用專用防火或保險設備存
      放安全之處。
 (七) 電腦使用之消耗物品如磁碟、列表機色帶、報表紙等應有專人管理
      ,因作業所產生之廢品、廢紙應集中管理,防範洩密。
 (八) 電腦公司技術人員於實施定期維修或排除故障時,資訊主管單位應
      派員陪同會辦。
三、資料輸出入管制:
 (一) 各終端機使用人員,均應建立識別碼,及使用不同等級之通行碼,
      以管制終端機使用及控制資料之存、取。並視需要經常更新。
 (二) 重要或其機密性質之資料應自行錄製建檔,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
 (三) 電腦設備所輸出之資料及報表,各使用單位應依規定區分機密等級
      。
四、連線作業管制:
 (一) 使用終端設備如需其他機關主機連線作業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
      後,給予相關編號列入管制,並於系統中限制其可運作之範圍。
 (二) 對於電腦之程式及其設計、測試、製作等均應嚴密管制。
五、資訊檔案管制:
 (一) 建立資訊檔案管理制度、分級管理、具機密性資料,應依規定區分
      機密等級。
 (二) 資訊檔案中之資料,如需更新、更正、註銷者,承辦人員應將其變
      更內容、作業人員及時間等詳實紀錄,俾使查核。
 (三) 各組室電腦設備所附之作業系統或套裝軟體及管理系統文件、使用
      手冊應指派專人管理。
 (四) 各單位禁止使用非法軟體。
六、個人檔案管制:
 (一) 資訊作業人員對於業務上知悉持有之機密資料,程式及其檔案絕對
      保密,不得對外宣洩。
 (二) 機密資料以硬碟或磁碟錄製建檔者,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三) 印表機之使用應予管制,避免機密資料外流。
 (四) 儲存機密資料之磁碟片指定專人管理,每日詳實記錄借調使用情形
      ,定期清點數量,並注意保管之安全措施。
 (五) 磁碟片不得擅自攜離辦公處所,與業務無關之外來磁片不得上機使
      用。
 (六) 非經資訊主管單位認可,不得擅自加裝介面或變更硬體規格。
 (七) 停止操作時,應將磁碟片抽出,並將螢幕上之機密資料消除。
 (八) 電腦主機於午休或下班後,視情況上鎖,鑰匙指定專人保管。
 (九) 配合處務會報或執行人員會報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利用書面
      、電子或其他方式辦理資訊安全宣導。
肆、本要點經簽陳  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