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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07: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防颱機制啟動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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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因應颱風來臨時,加強戒護區各項防颱措施及收容人之戒護,
    以免造成損失與傷害,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防颱機制之啟動,係依據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即啟
    動,各教區應即針對所屬區域加強各項防颱措施。
三、防颱機制啟動後,各項防颱措施如下︰
 (一) 戒護科內勤負責事項︰
      1.專人隨時注意收看 (聽) 中央氣象局發布之颱風動態,以便適時
        應變。
      2.備妥照明設備、乾電池、汔油、無線電、雨具、工程帽及蠟燭等
        ,以備停電時之用。
      3.戒護科辦公室、常年教育室、文康室、備勤室及接見室等門窗關
        閉。
      4.通知配住單身宿舍及東河、成功、泰源地區同仁隨時待命支援。
 (二) 各教區負責事項︰
      1.督促所屬工場完成區域內水溝之疏通、場舍門窗與水電關閉、花
        木加支架保護、籃球架平放防止強風吹倒、手推車加鏈上鎖及其
        他物品之固定等。
      2.對所轄教區之收容人加強戒護,注意室外物品是否妥為收藏或捆
        綁固定。
      3.接獲收封指示,應注意收容人行進安全,場舍門窗及電源是否關
        妥,以維安全。
      4.其他應注意部份︰
      第五教區︰應注意各排水孔 (六哨位於和平舍與技訓大門右側後方
      ;七哨位於板金班後方;八哨位於第十工場後方;九哨位於技訓大
      門近介壽樓處) 之暢通、視聽教室門窗關閉及技訓大門加裝鐵管強
      化其安全。
      第六教區︰第八工場因地勢較低,應於各通道口堆置砂包,以防雨
      水倒灌。
      第七教區︰應加強戒護區外 (含行政大樓) 水溝之疏通、花木支架
      固定、屋頂防曬黑網收存固定、供水供電之檢修、鐵皮屋頂之通風
      門應關閉上,另應指派外役收容人數名預為救災編組之任務執行。
 (三) 場舍主管負責事項︰
      1.各場舍環境區域內排水口暢通,排水溝內之落葉及雜物須清除。
      2.場舍門窗應關閉並上鎖,各項水電設備亦須關閉。
      3.對作業機具、材料、成品及其他設施應予固定,有受潮之虞者,
        應予搬離或加以覆蓋。
      4.舍房內之紗網應取下,再將窗戶裝妥。
 (四) 值班科員負責事項︰
      1.通知各勤務崗位,提高警覺、加強戒護,各崗哨加強注意警戒區
        域。
      2.預做緊急應變任務編組,集結備勤警力妥善安排。
      3.確實掌握全所動、靜態狀況,遇有狀況隨時回報。
 (五) 中央台主任負責事項︰
      1.指派備勤警力檢查全所舍房門窗、安全設施是否牢固,有無補強
        必要。
      2.檢點鑰匙是否齊全及有無生鏽難以開啟之情形。
      3.加強全所狀況之掌控,有狀況立即回報。
 (六) 舍房管理員負責事項︰
      1.加強舍房巡查,提高警覺,隨時確實清點各舍房內之人數,並依
        規定簽巡,遇有狀況立即回報。
      2.應注意安全設備有無損壞,收容人有無企圖脫逃、喧嘩、藏匿違
        禁品及衣物披掛遮擋視線或製造脫逃工具,行狀違常等現象。
 (七) 備勤人員負責事項︰
      經指派擔任勤務後,應迅速於中央台待命,配妥應變必需物品,如
      救災工具、照明設備等,並應遵照指示隨時支援受災處所。
四、颱風侵襲時,應謹慎沈著行事,注意自身安全,以免造成傷害,各級
    督勤人員應督促值勤人員提高警覺加強戒護,防止收容人趁機脫逃。
五、經中央氣象局解除颱風警報後,各教區應即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
    環境及消毒以防止傳染病傳播。
六、各級人員如未依第三項各款之規定完成防颱措施,將視情節輕重,依
    相關規定懲處。
七、本注意事項經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