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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監獄新收房收容人管理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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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新收收容人之管理考核,以養成服從守紀之觀念,並及早適應
    團體生活,達到再社會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新收房收容人之生活起居,按作息時間表實施 (週六、週日及例假日
    比照雜居房之生活作息) 。
    ┌─┬────────┬─────────────────┐
    │新│時            間│內                              容│
    │收├────────┼─────────────────┤
    │房│06:30-07:30  │起床、漱洗整理內務                │
    │收├────────┼─────────────────┤
    │容│07:30-07:50  │早餐                              │
    │人├────────┼─────────────────┤
    │生│08:00          │點名                              │
    │活├────────┼─────────────────┤
    │作│09:00-09:25  │靜坐自我省思                      │
    │息├────────┼─────────────────┤
    │時│09:30-09:55  │靜坐自我省思                      │
    │間├────────┼─────────────────┤
    │表│10:00-10:25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0:30-10:55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1:00          │點名                              │
    │  ├────────┼─────────────────┤
    │  │12:00-13:30  │中餐、午休                        │
    │  ├────────┼─────────────────┤
    │  │13:30          │起床                              │
    │  ├────────┼───────┬─────────┤
    │  │14:00-14:25  │靜坐自我省思  │                  │
    │  ├────────┼───────┤運              動│
    │  │14:30-14:55  │靜坐自我省思  │                  │
    │  ├────────┼───────┴─────────┤
    │  │15:00-16:00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5:00-16:00  │靜坐自我省思                      │
    │  ├────────┼─────────────────┤
    │  │16:00-17:00  │洗澡                              │
    │  ├────────┼─────────────────┤
    │  │17:00          │點名                              │
    │  ├────────┼─────────────────┤
    │  │17:20-17:40  │晚餐                              │
    │  ├────────┼─────────────────┤
    │  │18:00-21:00  │觀看電視                          │
    │  ├────────┼─────────────────┤
    │  │21:00          │熄燈、就寢                        │
    └─┴────────┴─────────────────┘
三、對於新入監之收容人,發給生活手冊,並詳細告之入監應遵守之事項
    。
四、新收房主管應建立新收收容人基本資料,對其性行、家庭狀況、健康
    情形等應詳加調查,作為管教之參考。
五、新收收容人有年老體弱、智能低下、行動不便、疑似精神異常者,或
    屬性侵害案件者,新收房主管應隨時檢查身體及密集輔導,並登載於
    場舍日夜勤值勤人員聯繫簿,列入交代。
六、新收收容人入監當日,應抄寫舍房生活守則 (舍房內應遵守事項) ,
    並訓練其整理內務、點名報數、禮節、就寢方式等生活規範,以及早
    適應團體生活。
七、新收收容人靜坐時間,應依規定姿勢盤坐,不得交談、閱讀書籍、靠
    牆或上廁所 (特殊情況需上廁所時,應先向值勤人員報告) 。如因身
    體疾病經診斷証明無法靜坐者,經值勤人員同意後,其坐姿可採輕鬆
    方式為之,惟不可隨便。
八、新收收容人之考核期限以二星期為原則,考核期間,行狀良好、服從
    紀律,則報請配業,但新收房收容人數超過容額時 (20人) ,得酌予
    縮短考核期。
九、新收收容人考核期間,情緒不穩 、違反生活紀律、行狀欠佳,得酌
    予以延長考核,暫緩配業,直至行狀改善時為止。
十、新收收容人患嚴重疾病,經衛生科醫師診斷証明確實無法參加作業
    時,得於原房療養,暫緩配業。療養期間,新收房主管應切實掌握
    其身心狀況,如病情趨於穩定,經衛生科醫師認定足堪作業時,則
    報請配業。
十一、本要點  陳核後提經監務委員會議審議並經下達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