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確立學員學習司法官之身分,特設計學員袍服式,如附圖,並訂定 其使用時機及相關事宜,俾所遵循。
二 學員入所時,發給學員袍一件,結訓成績合格移撥為學員所有。廢止 受訓資格者,須繳回,不能繳回或破損,應按成本照價賠償。
三 學員應於下列場合穿著學員袍: 開訓典禮時。 結訓典禮時。 赴院、檢學習,隨同指導法官、檢察官開庭時。 其他經指定之時間、場所。
四 學員穿著學員袍時,應於其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帶;女性, 穿著無領上衣時,應配以領套。
五 學員受訓期間應妥慎保管學員袍,如有毀損、遺失,依所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