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戒護收容人返家奔喪應遵守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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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容人已瞭解應遵守之規定,否則其聲請人、具切結書人、保證人及
    幫助之親友均應連帶負刑責。
二  返家探視之收容人應依法使用戒具腳鐐、手梏,途中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開啟戒具。
三  沿途不得藉口要求轉往他處或停留,應直達目的地 (殯儀館或喪宅)
    ,抵達目的地後,祇限於靈堂拜祭,不得要求到房間或其他地方。
四  應於到達目的地後,最遲一小時內服從指揮立即返監,如有違反規定
    或其他影響戒護安全者,得隨時提前帶返本監。
五  不得藉機夾帶違禁物品及危險物品返監。
六  不得對外連絡。
    上列規定事項,保證確實遵守,應服從戒護人員之命令,如有違反,
    願意接受最嚴厲之處分。

        收容人:              捺指紋:            年    月    日
七  出發前應檢查該收容人之身體及施用之戒具。
八  絕對不可脫離視線,沿途除遇紅燈外,不可停車;如有上廁所之必要
    時,亦應跟隨左右,不可脫離視線。
九  不可接受饋贈、收紅包或任何飲料、飲食招待。
十  親友如要送金錢或物品給收容人,應請其依規定至本監辦理。
十一  完成任務將返監前,原則應以電話向戒護科長報告,返監後立刻向
      戒護科長報告。
十二  收容人返家奔喪途中如發生意外事件時,應儘速以電話向機關首長
      或戒護科長報告狀況。
十三  任務完畢返抵本監時,收容人應即解除戒具並搜身檢查。
十四  收容人如有故意不遵守規定,回監後應簽報懲處。
十五  以上事項 (包括收容人應遵守事項) 均已瞭解,方予簽章。

      簽章人:
十六  由於您的細心戒護,使戒護更安全,辛苦了,謝謝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