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依據:部頒「受刑人吸煙管理及戒煙獎勵辦法」第十三、十四條 暨 95 年 11 月 29 日高監澄總字第 0950006426 號規定辦理。
貳、實施目的:為收容人身體健康、杜絕煙害,積極鼓勵受刑人戒煙。
參、獎勵辦法:根據各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確實考核,施予左列 獎賞。 1.未吸煙或戒煙滿三個月者: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教化 分數五分之一。 2.未吸煙或戒煙滿六個月者:一 增加接見一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 教化分數五分之一。 3.未吸煙或戒煙滿九個月者:一 增加接見二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月 教化分數五分之一。 4.未吸煙或戒煙滿一年以上者:一 增加接見三次。 二 增加成績分數,但不超過考評當 月教化分數五分之一。並發給獎 狀,以資鼓勵。
肆、受刑人原未吸煙而入監後吸煙或戒煙後再行吸煙者,應停止增給教化 分數三個月至六個月或核減其未吸煙或戒煙而增給之成績分數。
伍、增減成績分數應由工場主管、教區科員、教誨師實際考核無訛造冊, 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陸、增加接見:本監核發增加接見單,由受刑人寄交家屬辦理。
柒、本辦法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