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1: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接見暨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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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見業務之辦理時間: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至十一點,下午二點至四點。
 (二) 週六至週日:週休二日停止辦理。
 (三) 假日接見:每月第一週之星期日正常辦理。
 (四) 國定例假日:停止辦理,如有開放另行公告。
二、注意事項:
 (一) 本所出所之前收容人,其出所時間未達半年,不得辦理接見。
 (二) 接見對像及次數之限制如下:
      1.受刑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接見次數依受刑人累進處遇分
        別為:
      (1) 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
      (2)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
      (3)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4) 第四級受刑人 (含未編級受刑人) 每星期一次。
      2.受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下:
      (1) 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每日一次。
      (2) 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3) 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4) 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三) 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遇有收容人家屬較多時得縮短其
      接見時間。
三、接見送入物品規定如下:
 (一) 禁止非接見受刑人之家屬及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送入之菜餚
      ,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家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
      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二) 受刑人家屬送入菜餚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損害受刑人健康,夾
      帶違禁物品及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受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
      。
 (三) 收容人家屬未辦理接見者,仍可寄入物品。
 (四) 粉狀、肉鬆、茶葉不得寄入。
 (五) 海產及可釀酒水果 (如葡萄、楊桃、梅李、荔枝、桃子、鳳梨、梨
      子、百香果等) 不得寄入。
 (六) 送入物品數量:內衣褲、毛巾、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
      五十個,信紙一百張,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但夾帶違禁品及妨害監
      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四、執勤人員在接受物品送入檢查前,對於送入物品不易檢查或因檢查可
    能破壞原有狀態者先行告知:本所接見室設有門市部販售生活必需品
    ,且均以平價供應之服務可供選擇。以縮短檢查流程,避免因必要之
    檢查程序造成誤解與困擾。
五、本注意事項之親屬,為三親等內之親屬,家屬為同住之家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