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監獄為促進衛生工作之實施,特依監獄組織通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設「衛生指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二 本會得就監獄組織通則第六條所定衛生科掌理事項提供相關建議。
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典獄長 或秘書兼任;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醫學、藥學、預防醫學、 環保、心理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
四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時,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必要時並得 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衛生科長應列席,會後並應將會議紀錄提供監 務委員會議討論,作為辦理受刑人衛生業務之參考。
五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每次出席得依規定支領交通 費。
六 本會之相關建議,如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監獄應將會議紀錄報請法務 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