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送(寄)入書報雜誌檢查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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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寄入之方法
    收容人家屬得依左列情形,送、寄入書報雜誌:
(一)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代收書籍金錢處送入。
(二)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裏識別証」,經核准後,將郵寄聯寄予家屬黏
      貼於包裏封面後寄入
二、檢查流程
(一)由接見室送入之書報雜誌,經代收書籍金錢處接收登記後,轉輔導
      科檢查登錄並分送所屬單位,由各場舍主管覆檢後,發給收容人。
(二)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經輔導科將申請核准之書報雜誌檢查登錄
      並送所屬單位,由各場舍主管覆檢後,發給收容人。
三、雜誌書報之限制
    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違禁書刊,不許送入
    :
(一)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
(二)夾帶物品有妨害本所紀律之虞者。
(三)惡意描繪自殺、吸毒、暴行或其他不良之行為,有誘導收容人模仿
      ,妨害本所紀律者。
(四)內容記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強調色情行為或雖涉及醫藥衛生保健
      ,但對性行為過份描述者。
(五)人體圖片刻意暴露乳部、臀部或性器官,非供學術研究之用或藝術
      展覽者。
(六)刊登婦女裸體照片,雖未露出乳部、臀部或性器官,而姿態淫蕩者
      。
四、違反本要點之處理方法
(一)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由輔
      導科會請戒護科及政風室處理,並依法追究刑責。
(二)送、寄入之書報雜誌,有第三點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由收
      執之收容人擇定處理方式(自願銷毀或自費寄回),自願銷毀之物
      品,經送戒護科簽收後,會請政風室協助辦理公開銷毀。
(三)由郵包寄入之書報雜誌,其包裏封面未黏貼「郵寄包裏識別證」或
      雖黏貼識別證,而其內容與所核准之內容不符者,一律辦理自費寄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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