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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4 03: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接見窗口寄物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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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七十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戒治處 
    分執行條例第廿一條訂立本注意事項。
二  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二公斤,如有超量應即予退回。
三  送入之菜餚、水果部分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腐壞不新鮮之食物
    ,應予退回或丟棄。
四  欲送入之飲食物品應以透明塑膠袋盛裝,再由寄送人自行填寫送物申
    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
    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份無訛後,始准送入
    。
五  寄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涉及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六  受戒治人除表列之日用品可寄送外,飲食不得送入。
七  不辦接見只寄物,須為符合接見收容人之條件者,並按其編號之單雙
    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
八  中、西藥及其合成製品一律拒收。
九  限制及拒收物品如左:                                        
┌────┬────────────────┬────────┐
│項    目│限    制    寄    入    物    品│拒  收  物  品  │
├────┼────────────────┼────────┤
│肉類    │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開 (如│湯類、芶芡、冷凍│
│        │油炸排骨油炸後需切開以便檢查) 。│品、豬血、鴨血等│
│        │                                │拒收。          │
├────┼────────────────┼────────┤
│菜類    │需煮熟之菜餚。                  │湯類、芶芡、涼拌│
│        │                                │之菜等拒收。 (忠│
│        │                                │區收容人因醫療因│
│        │                                │素,拒收辛辣食品│
│        │                                │)               │
├────┼────────────────┼────────┤
│水果類  │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 (例如蘋果、梨│有殼水果、種子、│
│        │子需切開,荔枝、龍眼需撥開去殼、│椰子、甘蔗、香蕉│
│        │子,以便檢查) 。                │、葡萄等拒收。  │
├────┼────────────────┼────────┤
│日常用品│每次以一條為限。                │方巾、浴巾拒收。│
│毛巾    │                                │                │
├────┼────────────────┼────────┤
│內衣褲  │每次以一套為限。                │背心及有鈕扣、口│
│        │                                │袋之衣物拒收。  │
├────┼────────────────┼────────┤
│牙刷    │每次以三支為限。                │電動類或異類牙刷│
│        │                                │拒收。          │
├────┼────────────────┼────────┤
│香皂    │每次以三塊為限。                │沐浴乳拒收。    │
├────┼────────────────┼────────┤
│眼鏡    │每次以一付為限。 (以老花、近視等│鏡架或鏡片怪異突│
│        │有度數之眼鏡為限)               │出者拒收        │
├────┼────────────────┼────────┤
│書籍    │圖書雜誌每次寄送三本。 (請至服務│內容有猥褻及妨害│
│        │台寄送)                         │善良風俗習慣者一│
│        │                                │律拒收。        │
├────┼────────────────┼────────┤
│其他    │其他用品需由收容人申請核准後,通│凡難以檢查、含酒│
│        │知家屬以郵包方式寄入。          │精成分或經檢查後│
│        │                                │嚴重影響其原味及│
│        │                                │外觀之物品一律拒│
│        │                                │收 (如罐頭、茶葉│
│        │                                │、藥品、蚵、燒酒│
│        │                                │雞、薑母鴨等食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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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有關右列各項規定,乃為維持收容人之純淨生活空間及飲食衛生安全
    ,請各家屬遵守及配合規定。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