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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2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推動社會熱心人士志願參與收容人家屬接見服務工作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臺中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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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監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特遴選志願服務工作人員 (以下簡稱
    志工) ,參與收容人家屬接見引導、解說等工作,以提供收容人家屬
    更好之服務。
二  遴選志工條件:
 (一) 服務內容:協助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並擔任解說、引導等服務工作
      。
 (二) 服務對象:收容人家屬。
 (三) 服務時間:配合本監辦理家屬接見時間,以四小時為一單位。
 (四) 服務地點:本監家屬接見室。
 (五) 服務人員語言條件:通曉國、台語。
 (六) 服務人員經驗需求: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品行
      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書寫能力.並完成本監訓練講習者。
三  作業分工:
 (一) 人事室:訂定志工服務守則、招募志工及志工人力資料建檔。
 (二) 總務科:製作服務台、製發志工服裝 (背心) 及識別證。
 (三) 戒護科:志工訓練講習、督導管理、工作分配、出勤考核及編製交
      通誤餐費印領清冊。
 (四) 會計室:運用志工所需各費之核銷。
四  志工服務以四小時為一單位,補助交通誤餐費新台幣二○○元;志工
    在服務期間遇有婚喪喜慶,得以適當方式致意。以上所需費用在本監
    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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