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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3: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1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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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妥慎處理收容人違規行為,避免因違規行為處理不公,滋生其他事
    故,特依法務部八十五年三月十二日法八十五監字第○六○○○號函
    頒「強化戒護及醫療管理實施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違規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組織成員 (評議委
    員 )包括秘書、調查、教化、衛生、作業、總務、戒護等各科主管人
    員、政風人員一人、專員及榮譽教誨師一至三人,採臨時召集方式組
    成之,以處理收容人違規申訴個案。
三、對於收容人違規處分,應告知違規之處分標準及處分之種類與內容,
    並令其陳述意見,如無意見應令其於違規懲罰表「收容人陳述欄」述
    明。
四、違規申訴案件限個人具名申訴,匿名或多人聯名申訴不予受理,不得
    因申訴而請求停止原處分。
五、收容人對於違規處分不服時,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
    出申訴,其以言詞申訴者,由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申訴簿,以文書
    申訴者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
    由、簽名按指印、並記明申訴之年、月、日送場舍主管、管教小組…
    逐級呈核。
六、管教小組對於申訴案件應即時檢討,深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報請
    「違規申訴處理小組」處理。
七、違規申訴處理小組對於申訴案件應召集評議 (小組成員於該申訴案件
    為利害關係人者應自行迴避」,必要時得由管教小組列席陳述意見或
    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
八、典獄長對於收容人之申訴認有理由者,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理
    ;認為無理由者,應即轉報監督機關,在未決定以前無停止處分之效
    力。
九、管教人員對於申訴之收容人不得歧視或藉故予以懲罰,惟經調查如發
    現係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將視其情節辦理違規、
    移送他監或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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