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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2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東監獄附設泰源分監遴選監外作業受刑人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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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為慎選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確保戒護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  依據:法務部八十五年一月五日修訂「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及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三  受刑人從事監外作業,應就具有左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
 (一) 刑期在一年以下,執行已逾一個月;或刑期逾一年而最高度為七年
      以下執行已逾六分之一者。
 (二) 身體強健,適於監外作業者。
 (三) 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者。
 (四) 無犯罪之習慣者。
四  前項第 (二) 、 (三) 、 (四) 款之定義為:
 (一) 身體強健,適於監外作業者,係指無精神耗弱、智能低下、四肢殘
      缺或健康狀況不佳之情形,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為
      原則,適合於監外作業者。
 (二) 平時恪遵監獄紀律、行為善良者,係指無違反監獄紀律、行狀欠佳
      、安全堪虞、社會關係複雜、參加不良幫派組織、家庭關係不佳、
      婚姻不和諧、紋身或與人糾紛及其他因素須加強教化之情形,惟其
      紋身情形輕微且無違規紀錄、行狀良好者,得酌予遴用。
 (三) 無犯罪之習慣者,係指無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1 以犯罪為常業者。
      2 有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3 入監前無正當職業,且未有固定居住所者。
      4 曾在本所執行期間調用為監外作業,犯罪再入本分監 (所) 執行
        者。
      5 另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宣告者。
五  遴選對象以初犯為優先,再犯次之,累犯者以一次為限。惟累犯一次
    ,須具有所需作業專長,且殘刑在一年以下者,始得酌予遴用。
六、受刑人經過遴用參加監外作業,應施用聯鎖。
七  監外作業受刑人,如違背紀律,怠忽工作或有其他重大事故,認為不
    適宜者,應立即停止其監外作業,改配為監內作業。
八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