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執行原則
一、職務分配與任務
(一)由監獄聘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觀護人(或觀護人)為教化指
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與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間之協調聯繫等相關事宜。
(二)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會員」或「榮譽觀護人」為教化指
導委員會或作業指導委員會委員,以協助監獄連絡受刑人出監時之
輔導就業等相關事宜。
(三)由監獄聘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以協助協調或轉介在監
受刑人之教化與出監之輔導等相關事宜。
二、認輔範圍
(一)對象:認輔之對象,原則上以假釋出獄前六個月之受刑人為限,以
應實際之需要。
(二)事項:輔導之事項以輔導受刑人從事正當職業為主,以防止其再犯
。
(三)轉介:運用社會資源跨區服務,以提昇保護管束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