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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處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86 年 08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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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組織犯罪並確保檢舉人之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  各檢察、司法警察機關受理具名檢舉組織犯罪,應先對檢舉人為調查
    並詢明應否對其姓名、身分予以保密。除檢舉人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
    密,得依通常程序辦理者外,即應制作筆錄記載其檢舉事實與所提供
    資料後,另行依其檢舉意旨製作「發現涉嫌組織犯罪事實表」 (格式
    如附件一) 一式三份,將有關可發現為檢舉人所檢舉之記載省略,以
    其中一份,作為分案偵辦之依據,一份備查,一份交由檢舉人於其上
    簽名,以表示所記載者為其所檢舉之事實無誤後,連同原檢舉書或檢
    舉筆錄及檢舉資料一併存置於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 (格式如附件
    二) 內密封後由受理檢舉機關保管,不得隨案移送法院。有關起訴書
    或不起訴處分書,均不得記載該案件係經人檢舉之說明。
三  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經密封後,非經受理檢舉機關承辦人會同該
    機關之一級單位主管不得啟封。每次啟封,應於該密封資料袋之拆封
    紀錄欄記明拆封日期及事由,由承辦人員及會同人在其上簽章,於處
    理後應重行加封保管。
四  受理檢舉組織犯罪機關,應另行置備「受理檢舉組織犯罪案件登記簿
    」 (格式如附件三) ,登載受理檢舉情形及處理經過與密封資料袋之
    編號,以供查考。
五  檢舉組織犯罪案件,被檢舉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第一審法院判決
    有罪者,受理檢舉機關應即依照行政院所訂「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
    辦法」有關規定,檢同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
    除無須保密者外,應以密件報請法務部先行核發檢舉獎金二分之一,
    於有罪判決確定後,再行報請核發二分之一。
六  前項檢舉獎金之請領,受理檢舉之司法警察機關,得逕函法務部核發
    ;檢察機關則報由其上級檢察機關審核後加註意見轉報法務部辦理。
    法務部或上級檢察機關於審核請領檢舉獎金文件時,得依第三點之規
    定,開啟密封資料袋檢視其資料。於審核後仍應依規定重行加封。
七  檢舉人具領檢舉獎金,應出具領據 (格式如附件四) ,並應按所得稅
    法規定扣繳所得稅,除已表明無須對其身分保密,且能提出「員工所
    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者,得按給付年度所得稅扣繳額表予以扣繳
    外,按分離課稅扣繳率百分之二十予以扣繳。身分保密之檢舉人所出
    具之領據,應存置於密封資料袋內保管,有關繳納稅款之資料,以「
    檢舉組織犯罪密封資料袋」之編號填註,另由受理檢舉機關出具領取
    檢舉獎金收據 (格式如附件五) ,作為原始憑證送核銷。並應按件數
    順序造冊 (格式如附件六) ,詳為登載,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