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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3: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辦理外國律師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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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辦理外國律師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行注意事項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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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    備    文    件  │申請費用│法務部處理期間│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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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申請書一式兩份 (格式│新台幣壹│自法務部收件日│應備文件│
│    如附件)             │仟伍百元│起二十日,但檢│第四項及│
│二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具之文件記載不│第五項之│
│三  申請人最近二吋半身相│        │詳或不符規定,│文件如係│
│    片四張。            │        │經通知限期補正│外文文件│
│四  符合律師法第四十七條│        │者,不在此限。│,應附繳│
│    之三所定資格之證明文│        │              │中文譯本│
│    件。                │        │              │,並經中│
│五  由原資格國主管機關、│        │              │華民國駐│
│    法院或律師公會出具執│        │              │外使領館│
│    業許可或無不得執業情│        │              │、代表處│
│    形之証明文件。      │        │              │、辦事處│
│                        │        │              │或其他經│
│                        │        │              │政府授權│
│                        │        │              │之機構或│
│                        │        │              │中華民國│
│                        │        │              │國內公證│
│                        │        │              │人之驗、│
│                        │        │              │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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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