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