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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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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
    護及管理,特設置本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分署個人資料保護措施之擬議。
(二)本分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分署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分署職員工、替代役役男及勞務委外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
      升及教育訓練規劃。
(五)本分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分署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分署長指定之;委員由各科室
    主管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併同本分署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另視情況得由本
    分署各科室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四、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五、各科室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二點第四款所為規劃。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科室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本分署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
      。
(十)其他科室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本分署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以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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