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署指定之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 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二十五、個人資料檔案應由各科室建立管理制度,分級分類管理,並針對 接觸人員建立安全管理規範。
二十六、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 維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 資訊安全稽核小組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 等相關管理事宜,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 規範」辦理之。 第一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之運作組織、稽核頻率及稽核所應 注意之相關事項,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管理 規範」辦理之。
二十七、各科室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 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以非自動化方式檢 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 報本小組;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外洩事件, 應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計畫暨作業處理 程序」迅速通報本署資訊安全執行小組之資安聯絡人員上網通報 法務部資通安全處理小組、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緊急應變中 心。
二十八、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法 務部及本署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