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依法規或捐助章程規定應報行政院遴聘(派)之董(監)事之遴聘 (派)作業,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監事報院遴聘派作業規定辦 理。
十五、主管機關所訂定行政規則之內容,與本注意事項規定不符者,應於 行政院指定期限內,配合修正完竣,並將辦理情形報請政府捐助之 財團法人行政監督專案小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