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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進入靶場安全守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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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為維持靶場安全及秩序,特訂定
    本守則。
二、靶場使用規定:
(一)隊伍進出靶場應遵守秩序,進場後保持肅靜,並於預備(教學)區
      待命操作;未經教官(助理教官)指示,不可進入射擊區。
(二)進入靶場應聽從教官(助理教官)之指示,並遵守一切安全規定。
(三)射擊實施前,教官(助理教官)應檢視靶場各項安全措施。
(四)射擊前不得飲酒,違者不得進入靶場。
(五)進入靶場,禁止喧嘩、抽菸、飲食、任意使用手機或閱讀書報等情
      事。
(六)射擊結束後應集合清槍、清點槍支彈藥、掃除靶場內火藥殘渣及完
      成場地之整潔維護,並確認各項設備電源確實關閉。
三、靶場射擊安全措施:
(一)實彈射擊訓練應由至少二位教官(助理教官)進行教育訓練及安全
      管理事項。
(二)射擊前、後,教官或助理教官應於射擊線上統一下達清(驗)槍口
      令,並逐一檢視,確保訓練安全。
(三)槍枝如因故障致無法使用時,教官或助理教官負責確認槍枝安全無
      虞後,再行更換槍枝。
(四)受訓人員進行槍枝故障排除應注意事項如下:
      1.槍口指向安全方向、食指離開扳機。
      2.關保險、卸彈匣,將槍及彈匣置於靶桌(或地面)上,槍口指向
        安全方向。
      3.向教官(助理教官)反映。
      4.退出射擊區,靜候指示處理。
(五)未經教官(助理教官)之指示,不得領槍、發放(裝填)彈藥,或
      將槍械、彈藥攜離靶位或靶場。
(六)射擊訓練時須嚴格遵守用槍四大安全守則:
      1.槍口永遠指向安全的方向。
      2.永遠假設槍內已有子彈上膛。
      3.除在真正射擊時外,手指不得接觸扳機。
      4.射擊時先確定目標所在及其後方物品有無安全顧慮。
(七)空槍練習時應確實清(驗)槍,教官(助理教官)需指定專區操作
      、規範安全指向,並安排專人督導。
(八)槍械、彈藥應指定專人管理,嚴禁任意取用、把玩或任意碰撞,以
      避免損壞。
(九)任何人發現有危害安全狀況時,均得立即下達「停止射擊」口令,
      並迅速報告教官或助理教官處理。
(十)受訓人員於靶場,非經教官或助理教官命令,不得前往目標區看(
      補、換、掛)靶、超越警示線或私自操作電動靶機。看(補、換、
      掛)靶時,射擊線上之槍枝必須關保險或將彈匣取下,並嚴禁碰觸
      ,以確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