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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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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義務

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
障司法審判品質。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受有關機關詢問、諮詢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
之陳述或報告。
法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
漏。
法醫師對於災害之相關事項,有配合災害防救法執行之義務;違反者,依
該法各該條規定處罰之。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
反、廢弛其職務或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法醫師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招搖之啟事或廣告,或以其他不正當
方式為宣傳。
法醫師執行職務或業務,發現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者,應依傳染
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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