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

八、工友每日應按時上班,下班後應將辦公室收拾整理妥當,始能離開,
    不得遲到早退。
九、關於出勤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
    出勤-應提早在上班前半小時。
    遲到-在規定出勤時間後十五分鐘簽到者。
    早退-下班後未將辦公室整理收拾妥當即退勤者。
    曠職-未經准假而擅不到工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