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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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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駕駛工作須知

二十三、駕駛每日應按時上下班,靜候工作調派,無勤務派遣者亦同。
二十四、駕駛應切實遵照事務管理單位人員有關勤務之分配、工作之指揮
        與調度。
二十五、特殊或緊急勤務,須於上班前或下班後駕駛車輛者,不得藉故拒
        絕,並應遵照長官或事務管理單位之指示駕駛車輛不得延誤。
二十六、駕駛車輛外出執行勤務完畢,應立即返回辦公室,等候新任務之
        派遣,不得在外逗留或私自返家。
二十七、駕駛每日上班後,應即檢查、維護個人保管之車輛,保持正常功
        能,以免外出時車輛發生故障。
二十八、車輛應隨時保持清潔、油料不缺,隨時都能使用之狀態。
二十九、駕駛車輛應遵守各項交通規則,並服從長官非關駕駛技術及規則
        方面之指示。
三十、駕駛配用之行動電話、無線對講機,應注意開啟,並妥為保管。
三十一、發生意外交通事故,應即口頭向事務管理單位主管報告,如有人
        員傷亡或車輛損壞情形,並應提出書面報告,以明責任。
三十二、駕駛因個人疏忽或過失等情節重大而使車輛受損、配件遺失,違
        規受罰其維修、新購及罰金等費用,由駕駛個人負責。
三十三、車輛如需維修、更換零件,應先經申請核准,如緊急需要應報告
        事務管理單位主管。
三十四、駕駛應將每月領用油票及車輛行駛里程,確實加以記載,以便查
        對。
三十五、公務車輛個人不得私用,並應拒絕其他人員非因公務使用。
三十六、駕駛對事務管理單位指派分配之工作如整理環境、物品搬運等應
        全力以赴,不得拖延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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