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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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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懲

十七、工友之獎懲,考核由本所科室主管 (或指定人員) 組成評議小組,
      依下列程序辦理,有獎懲之事由時,由總務科將事證資料簽報所長
      核移評議小組評議。
十八、工友獎懲功過經裁定後,應即由管理工友人員登記於平時考核功過
      登記簿中,以便查考,並由事務單位通知受獎懲之工友知照,必要
      時於集會中公開宣佈之。
十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功或嘉獎: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使機關免遭損害
      者。
      檢舉不法份子,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拾金不昧或其他優良事蹟者。
      一年之內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二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第五章工作時間及工作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
二十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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