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工友之獎懲,考核由本所科室主管 (或指定人員) 組成評議小組, 依下列程序辦理,有獎懲之事由時,由總務科將事證資料簽報所長 核移評議小組評議。
十八、工友獎懲功過經裁定後,應即由管理工友人員登記於平時考核功過 登記簿中,以便查考,並由事務單位通知受獎懲之工友知照,必要 時於集會中公開宣佈之。
十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記功或嘉獎: 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及時發覺並妥適因應處理,使機關免遭損害 者。 檢舉不法份子,維護機關聲譽屬實者。 平時工作及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平時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拾金不昧或其他優良事蹟者。 一年之內無遲到、早退及請假者。
二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工作怠惰者。 態度傲慢、言語粗暴,不服從長官糾正者。 損毀公物者。 遞送公文擅自翻閱,故意洩密者。 意外或緊急事故,推諉工作責任或處置不當者。 行為不檢者。 違反本注意事項第四、第五章工作時間及工作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者 。
二十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依法究辦: 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賭博財物者。 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煽動是非,破壞團結和諧而影響工作者。 塗改公文或因重大過失遺失公文者。 工作不力或疏忽,致發生意外事故,釀成災害者。 一年以內累積記過三次者。 洩漏機關機密、情節重大者。 無故曠職或其曠職係故意逃避工作、破壞機關紀律或工作不力、 屢誡不悛者。 行為不檢,影響機關聲譽者。 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