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本所使用之收納款項收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所印製之自 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開立。
三十七、收納款項收據之領用,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填具領用單 一式二聯,經主辦出納或使用單位主管簽核後,向保管單位領用 。領用第一聯由會計單位抽存,第二聯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 位保管存查,並應設置收納款項收據記錄卡,隨時記錄使用情形 ,備供查核。
三十八、已使用之收納款項收據,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報核,送 會計單位列帳。第三聯存根,由出納管理單位存查。
三十九、未使用或已使用擬作廢之收據,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列表 記錄起訖號碼,截角作廢,並妥慎保管備查,保管期限至少二年 ,屆滿二年後,陳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得予銷毀。
四十、收納款項之收入收據,應由出納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按編號順序開 立,不得跳號。當日收入,原則上應於次日前結算,按科目填製繳 款書解繳國庫,繳款清單連同收據第二聯於次日上午送會計單位列 帳。
四十一、彙整各項收入款時,應將收款之收據字軌號碼填入各該繳款書「 其他應行說明事項欄」。
四十二、其他保管、代收、代管、預收等款,均應使用收納款項收據,其 使用與管理,與收納款項收據相同;有關收入款項,應依限存入 國庫專戶存款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