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為應採購作業需要,出納管理單位得於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以各 機關名義開設機關專戶,供廠商以劃撥入帳方式繳納押標金、保 證金、及保固金。
三十二、 出納管理單位應依規定,對得標廠商將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 金,廠商持原繳納押標金之收據,換取履約保證金之收據。出 納管理單位應即於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已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如有應補足 (或應退) 之差額,應於辦理補繳或退還程序後, 始開立收取履約保證金收據交付廠商。
三十三、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保證金之退還時,應依據會計單位編製之傳票 ,始可退還;保固金亦同。
三十四、採購案有保固期間者,廠商應繳納之保固金,可直接由應退之履 約保證金或該採購案之應付款項中扣抵,惟廠商應事先申明,俾 利會計及出納作業之辦理。
三十五、出納管人員應隨時注意押標金、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有效期限,隨 時通知採購單位及會計單位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