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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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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與管理

二十八、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傳票執行
        ,如根據核准文件收入者,應即填製「收入款項通知單」或書面
        通知會計單位補製傳票,執行後,收付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
        之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傳票上簽章以示完成收付手續。
二十九、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除需於當日發
        還者外,應依照公庫保管品有關規定送存公庫或代理公庫機關保
        管。
三十、出納管理單位經收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應注意事項如下:
      1、 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契據等,應逐案編註收管案號,
           並就其性質相同者,分類登入記錄簿。
      2、本票及國內外之支票、匯票等,除應詳細登記來源、票號、抬
          頭、用途、幣別、金額、出票處所等項外,並應注意票據之有
          效期限。
      3、應注意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保管品之到期日或有效期限,按
          期通知經管業務單位,辦理展延、退回或收取本息後即填具「
          收入款項通知單」,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
      4、收管機關採購及財物變賣、處分等實物擔保憑證,應依照原訂
          立契約書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5、存庫之保管品,應分類登記於存庫保管品備查簿,並按月編造
          保管品報告表送會計單位以備查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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