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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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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付款

十八、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付款憑單,應即辦理付款手續。
十九、收到會計單位編製之支出傳票,其屬於在專戶存管款項支付者,應
      即簽發「國庫專戶存款支票」,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
二十、辦理付款時,應檢核所附憑證,是否與支出傳票及印鑑相符。如付
      款時,需取具收據或發票者,應注意合於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
      。
二十一、在專戶存管款項內支付之款項,應一律簽發抬頭支票並劃線,十
        萬元以上者並應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二十二、簽發支票除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外,並應注意下列各點:
        1、簽發支票時,應注意存款餘額。
        2、金額數字應用中文大寫,數字末尾應加一「整」字。
        3、支票金額須同時填寫阿拉伯數字者,應一併填寫。
        4、支票上應填明日期及付款憑證相符之受款人姓名或公司行號
            名稱。
        5、受款人應於支票存根上簽名或蓋章。
        6、簽發支票之號碼帳號等,應於傳票上註明。
        7、簽發支票如有錯誤應即作廢,並加蓋「作廢」字樣,重新簽
            發,不得塗改。並將該支票號碼剪貼於該本支票領取證背面
            。
二十三、款項付訖後,即在傳票上加蓋付訖日期戳記及經付人員章。
二十四、支付款項,須由金融機構匯寄者,應洽會計單位在傳票上註明匯
        往地點及受款人名稱,即日匯出,並將匯款憑證附入原傳票。
二十五、出納管理人員編製薪餉、獎金、不休假加班費等各項補助費表冊
        。作業如次:
     (一) 、建立資料:
            1、依據人事或相關單位之通知或依權責調查後,建立及更
                新出納基本資料檔案。
            2、通知員工在機關委託之金融機構開立帳戶,據以輸入電
                腦建立資料檔,俾辦理劃撥入帳。
     (二) 、辦理付款轉帳存款作業程序:薪津、加班、不休假加班費等
            各項補助費須先經相關單位統一造具清冊送請相關單位審查
            核可後,由會計單位簽開「付款憑單」,遞送財政部台北區
            支付處,並適時將相關轉帳媒體資料送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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