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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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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收款

十四、收款作業:
      1、根據收入傳票或收款通知單收款。
      2、收入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保管品等,須當面點清。
      3、收入票據,應審閱發票人或銀行名稱、地點、種類、抬頭、金
          額、日期、背書等是否與規定相符。
      4、收入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依照規定應送銀行
          或國庫者,應填具送金單 (簿) 或繳款書,如數解繳。
      5、委經辦收入事項,須按照先後次序,編列號碼,並視需要使用
          號碼憑證 (牌) 發給繳款人,以憑調換正式收訖憑證。
      6、款項收妥後,即在傳票或繳款單上加蓋收訖日期戳記及經收人
          私章。
      7、每日結算終了仍有收入款項等,應於次日補行登帳。
      8、收入款項,應及時按順序登帳。
十五、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應切實分別清點檢查。
十六、經收現金或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如發現偽造或變造時,應即依法
      究辦,如未查究,其損失應由經收人員賠償。
十七、 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律使用收納款項收據,
       按編號順序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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