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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作業手冊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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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一、為建立出納管理制度,依公開、透明作業程序,提昇出納管理效能及
    服務品質,加速公款支付,確保公款之安全,特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
    六十二條之三精神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所稱出納管理,係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
    等之收付、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本手冊所稱之主
    辦出納係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之人員;本手冊所稱之出
    納管理人員係指實際經管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之收付、
    移轉、存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四、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會計憑證,辦理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
    管品等之收付、移轉、登記及財產契據之存管等事項。
五、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契據等不得挪
    用或作借支。
六、出納管理單位收納各種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一律使用收納
    款項收據及時通知會計單位編製會計憑證入帳。
七、 出納管理單位除依法得自行保管之經費款項外,收納之各種收入款
     項,依規定應於當日或次日解繳公庫。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
     、票據、有價證券、保管品等,在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
     時,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七十二條規定辦理。
八、專戶存管款項存款之支票,應由機關首長、主辦會計暨主辦出納簽章
    ,上述人員均得授權代簽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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