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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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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矯正學校之實施

第 四 節 獎懲

學生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成績優良者。
三、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四、有具體之事實,足認其已有顯著改善者。
五、有其他足資獎勵之事由者。
前條獎勵方法如下:
一、公開嘉獎。
二、發給獎狀或獎章。
三、增給累進處遇成績分數。
四、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
五、給與適當數額之獎學金。
六、其他適當之獎勵。
執行徒刑、拘役之學生,有違背紀律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
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三、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
執行感化教育之學生,有前項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二款之懲罰:
一、告誡。
二、勞動服務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前二項情形,輔導教師應立即對受懲罰之學生進行個別輔導。
學生受獎懲時,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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