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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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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作業與福利

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按作業性質分組編成,其作業項目分為墾植、畜牧
、農藝、工藝等。
作業時間每日至多以八小時為限。
停止作業日如左:
一、紀念日及節日。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二) 青年節。
 (三) 民族掃墓節。
 (四) 教師節。
 (五) 國慶日。
 (六)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七) 國父誕辰紀念日。
 (八) 行憲紀念日。
 (九) 春節。
 (十) 端午節。
 (十一) 中秋節。
 (十二) 臺灣光復節。
 (十三) 農曆除夕。
 (十四) 婦女節 (限女性) 。
二、星期日午後。
三、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三日至七日。
四、其他認有必要時。
擔任炊事、打掃及其他必要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三款外,不得停止作業。
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健康、智識、技能及結訓
後之生計定之。
感訓處所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感訓處分人
在感訓處所外從事特定之作業。
炊事、打掃及其他由感訓處所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
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三十。
作業勞作金額之給付,由感訓處所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剩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作為參與作業之
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獎金,其餘百分之八十,分配如左:
一、以百分之五十六提存事業公積金:作為改善生產設備、受感訓處分人
    貧困家屬急難救助、感訓處分人小本創業無息貸款等之用。
二、以百分之三十四作為充實受感訓處分人生活飲食設施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為獎勵金:生產單位及有關單位各百分之五。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
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作業受傷或罹病致結訓後難以營生者,得聲
請核發救助金。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之卹金及第二項之救助金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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