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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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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給養

對於受感訓處分人應給與飲食物品,並供應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之飲食品質與執行感訓處分之人員相同。
受感訓處分人禁止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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