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分之執行,於受感訓處分人完成調查分類後,依次施以生活訓練、 技能訓練及作業訓練。
生活訓練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考核不及格者,應延長之。但不得逾二個 月。
生活訓練應包括法律常識、體能訓練、精神教育、生活教育及勞動服務。
技能訓練應配合社會需要,設各類技能訓練科目。
技能訓練期滿後,感訓處所應洽請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作業訓練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分設各類工場。作業科目應具勞動性及技 術性。
作業訓練期間應實施品德、知識教育,每日以二小時為原則。
知識教育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教育程度,區分為高級、中級、初級等三級 ,分別施教。並適時依測驗成績加以調整。
受感訓處分人應施以個別及團體轉導。
感訓處所得依受感訓處分人之宗教信仰,舉辦宗教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