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並加分: 一、舉發受感訓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作業成績優良者。 四、行狀善良足為受感訓處分人之表率者。 五、對作業技術、機械設備等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
前條獎賞之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 三、增加接見。 四、增加通信。 五、其他獎賞。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
獎賞之加分及懲罰之扣分按月計算。獎賞之加分標準如左: 一、公開嘉獎:一次加二分。 二、頒發獎狀或獎品:一次加四分。 三、增加接見:一次加二分。 四、增加通信:一次加二分。 五、其他獎賞:一次加二分。 懲罰之扣分標準如左: 一、訓誡:每次扣二分。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者:每次扣二分。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每次扣二分。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者:每日扣一分。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者:每日扣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