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檢肅流氓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感訓處分之執行,在使受感訓處分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 務部,或逕向視察之法院法官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