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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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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檢肅流氓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感訓處分之執行,在使受感訓處分人改過遷善,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受感訓處分人不服感訓處所之處分時,得經由感訓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法
務部,或逕向視察之法院法官申訴。
前項申訴,無停止處分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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