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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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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懲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
三、體育優異者。
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前條之獎勵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發給獎狀或獎章。
三、發給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學生受獎懲時,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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