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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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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教育及管理

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
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一、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
    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二、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
    ,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
    其學業,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
三、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
前項實施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
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
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在院學生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
不同而有差異。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
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
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
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
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在院學生罹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認為在院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
斟酌情形,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
院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理,再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移送醫院者,視為在院執行,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期內。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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