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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56 年 08 月 2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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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
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
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
利,得合班授課。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
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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