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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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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假釋

第一級受刑人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應速報請假釋。
第二級受刑人已適於社會生活,而合於法定假釋之規定者,得報請假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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