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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5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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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
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
不予縮短刑期。
應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
進級之宣告,但在指定期間內再違反紀律者,仍應宣告之。
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
。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得不按分數,令復原級,並重新計算分
數。
留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
在最低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情事,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得不為累
進處遇。
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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